李云龙:我为死刑犯辩护
死刑不是惩治罪犯的灵丹妙药。对于刑事犯罪,中国的《刑法》并没有停止过“升级”,
但却没有遏止犯罪率的持续上升。江西律师李云龙认为,中国应该酌情减少死刑,尤其经
济犯罪并没有危及生命,应当不适用死刑。
李云龙
李云龙被人们称为“能把死人说活的人”。
翻开他的办案手记,可以看到如下记录:
夏良贵,因强奸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魏珍宝,因投毒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张跃平,因抢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金五华,因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
这是李云龙从业18年的收获与骄傲。其间,这位江西名律师一共代理刑事、民事等各
种案件260起,曾为16名被处极刑的犯人进行辩护,结果其中12人死里逃生,有人已经重
返社会。
“把死人说活”的秘诀
对于南昌新建县木槁村的少年夏良贵来说,他在1997年6月2日犯下的错误不可饶恕。
那天,他借宿于同村女孩夏慧家中,趁夏慧家人睡熟之时强暴了这个女孩,并在事后将其
掐死。
1998年9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夏良贵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
几乎绝望的夏良贵家人找到李云龙。李云龙发现,公诉人认定夏年龄为19岁,其依据
是夏的家谱,以及学生证上的登记。家谱是封建社会的东西,可以随时修改;而学生证的
上的年龄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认定夏良贵年龄的唯一合法证据,应该是他户口本上的登
记。
经过大量的调查和取证,李云龙证实夏良贵是未成年人。出庭辩护的那一天,李云龙
拿出了夏良贵出生日期为1979年8月20日的大量证据。由于夏实施犯罪行为是在1997年6月
,当时还未满18周岁,这可以证明夏良贵属于未成年犯罪。
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1998年11月20日,江西
省高院在终审判决时,改判夏良贵为无期徒刑。
四年后的今天,当李云龙对《新闻周刊》谈起当时的辩护经过,仍有几分得意。但他
并不同意人们对自己“能把死人说活”的赞誉。“法律就是法律,它不会因人而有所改变
,我所做的只能是提供事实和阐述法律。夏良贵一案,我只不过是因为熟悉法律,认真调
查取证,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法律规定了刑事被告人的很多权益,律师的作用就是尽量维
护被告人的权益。对于其他案件,同样如此。”
人命怎能不如狗命?
声名鹊起的李云龙,已成为很多人心中的“救星”。他的名片上印有两部手机号码,
因为请他辩护的人太多,北京、广东、上海,几乎全国各省。他的爱人说,老李每月的手
机费都要超过3000元。
但作为江西社科院法学教授,李云龙把自己的另一部分精力放在了对于死刑的研究上
。他说:“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可以挽救更多人,这比单纯为某一个人辩护更有意义。
”
他的这种感受,很大程度来源于1992年接手的一个案子。
江西省南丰有一个年轻人,因盗窃价值3万元的香烟而被判处死刑。犯人的家属找到
李云龙,请他出庭担任辩护律师。但当时中国适用的《刑法》出台于1979年,其中规定:
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超过3万元,即应被处死。李云龙回天无求,眼看着这个仅仅26岁
的年轻人被押赴刑场。
两部手机:找李云龙辩护的人络绎不绝。
“我冤枉!我没有人命案,我只偷了3万元!”犯人临死前的哭喊,让李云龙很长时
间难以平静。而被偷窃的单位也曾经找过李云龙,说只要对方补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他
们也不想让此人落到如此下场。然而,法律毕竟不是儿戏。
从此,李云龙以盗窃罪使用死刑的标准为课题,开始了对死刑的研究。
“以个人盗窃3万元作为死刑的起点线,并不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李云龙说
,“我记得那时候,某省有这样的案例,某人因盗窃6只狮子狗被判死刑。因为在当时,
一只名贵狮子狗的价格就超过了5000元,此人一共偷了6只狮子狗,总价值超过3万元。这
岂不是人命不如狗命?”
1996年,中国新《刑法》出台,立法者采纳了李云龙等人“盗窃普通财物不宜判处死
刑”的建议,将其写入新《刑法》第264条。如今的《刑法》中,盗窃3万元不能判处死刑
。
从1992年至今,李云龙与他人合作,一共出版了4部有关死刑的专著。其中他与现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共同撰写的《死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是中国最早的研究死
刑的法学著作,《法制日报》曾对其进行大篇幅报道。该书版本流传到日本,引起了极大
反响——明治学院石川武彦博士、札幌学院法学部部长凌木敬夫等学者将其翻译成日文出
版;而台湾一知名出版商立即赶往江西,约请李云龙撰写《死刑论》。
仅靠死刑不能抑制犯罪
在有关著作中,李云龙将中国的死刑与其他国家进行了详细比较。据统计,目前世界
上共有54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16个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有30个国家虽
有死刑,但不执行。另有很多国家,虽没有废除死刑,但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死刑的运用。
而在中国,《刑法》中共有罪名414个,其中死刑73个,占17.7%,是一本重刑法典。
“在现阶段,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远远不成熟。对于那些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
如张君案的主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在立法上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坚持少杀政
策,这种观念应该为我们所接受。”李云龙说。
李云龙认为,目前中国犯罪量的上升,是社会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综
合治理。在20世纪5、60年代,中国每年犯罪量在20万起左右,70年代达到60万起,而到9
0年代每年都要超过200万起。但纵观其间,中国的《刑法》并没有停止过“升级”,尤其
是1982年“严打”之后,从重从快地判处和执行了一批死刑犯。所以,死刑不是惩治犯罪
的灵丹妙药。《刑法》的功能在于及时侦破,惩治重在综合治理。
“从古代的炮烙、车裂到中世纪的绞刑、斩首,再到今天的枪决以及注射毒药,死刑
行刑方式的转变,反映了人类的进步。同样,减少死刑、废除死刑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