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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革挑战杀人偿命:能否避免错案成关注焦点

类别:公司新闻日期:2008-05-05
 

从明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

李云龙教授

陈光中教授

有评论认为,肖扬提到的四类慎用死刑的案件直接越过公众传统的“杀人偿命”的心理底线,首次进入“致人死亡也不必判死刑”的“禁区”。

撰稿/贺莉丹(记者)

明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新华社将此次修正称为“23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

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

11月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肖扬提出,保留死刑,但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在一些学者的理解中,“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两个观点在法理上并不冲突,“保留死刑”出自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目的是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肖扬强调。

有评论认为,肖扬提到的四类慎用死刑的案件直接越过公众传统的“杀人偿命”的心理底线,首次进入“致人死亡也不必判死刑”的“禁区”。

“肖扬提出的四类需慎用死刑的情况,既有法律依据,也有政策导向。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之谋杀、走私、绑架、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所以要慎用死刑。”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告诉《新民周刊》。

1979年颁行并经1996年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法院核准,死缓则由高级法院核准。而同于1979年颁行并经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导致现实中的死刑核准权,掌握在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手上。

作为中国当前司法领域内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死刑问题常常成为国际人权组织攻击中国的靶子。并且,随着佘祥林等冤狱名单经媒体聚焦成为公众事件,学界、司法界、社会舆论对死刑程序的检讨逐渐升温。

“生死判官”北京轮训

从10月12日至11月2日,来自全国31个省、市、区的610名高级法官,在北京怀柔区雁栖湖畔的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接受了最高法院举办的关于死刑审判的集中封闭式培训。目前,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是最高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承担了这次培训中一个上午的讲课,主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每年国家法官学院都会有很多培训,但聚集这么多高级别的法官与主管刑事的院长、庭长的培训,在全国还是第一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告诉《新民周刊》。

49岁的陈兴良同时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兼职教授,也是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他告诉记者,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卫东教授等也参与了此次全国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的授课。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提出要将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法院的其他5位副院长、大法官分别就相关司法理念与政策进行了授课。

死刑核准能否避免冤假错案?

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是:最高法院收归死刑核准权后,死刑复核程序正式启动,能否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诉讼程序还是内部复核程序?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死刑复核程序究竟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死刑复核程序欠缺公开性、参与性与亲历性的审理方式被认为影响到其实际效果,而最高法院是否能顺利冲破地方的权力保护也让人期待。

“最高法院对‘死刑核准’的司法解释大概年底会出来,对律师是否能介入死刑核准等问题都还在讨论中。”陈兴良告诉记者。

一种说法是,如果最高法院对所有死刑复核案件都开庭,必然面临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和办案成本等多方面的现实压力。“学者和律师都希望死刑复核开庭审理,毕竟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但目前这些都尚在讨论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最高法院也不准备开庭审理所有死刑复核案件,因为地域太广、人手不够。此外,律师如何参与这一过程?是面对面地谈话,还是提交书面意见?现在都不明确。”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告诉《新民周刊》。许兰亭表示,在美国,死刑犯从被判死刑到最后执行一般需要10年时间,其间会用尽所有救济办法,但目前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期限至今仍是空白。收归了死刑核准权,法院将面临双重外部压力。“一重压力来自政法系统内部,检察院和公安局可能会认为,好不容易逮着了犯罪嫌疑人,你怎能不判?另一重压力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传统思维认为杀人者偿命,必须一命抵一命。”刑辩律师许兰亭分析。

贪污、贿赂案件是否适用死刑也是关注焦点。“贪污、贿赂案件不是光看数额,还看其他情节,我们对 贪污受贿是否判死刑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有的地方贪污受贿500万、600万判了死刑,但也有的地方贪污了800万、1000万没判死刑。”陈兴良告诉记者,目前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缓刑适用的标准更是各地不一,贫富地区标准就不同,按法律规定是以5000元为立案标准,但在有的经济发达的地区贪污5万元才到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这样表示。新华社的报道强调了姜兴长要求量刑时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 中国公务网 2006-12-7 2: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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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宣告无罪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最高法院现在不想行使这个权力。

撰稿/贺莉丹(记者)

近日,76岁的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了《新民周刊》专访,探讨关于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种种可能走向。

记者:你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观点如何看待?

陈光中:这是具有转折点的变化,无论从程序、从实体看都有历史性的改变,慎杀少杀、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过去“严打”的时候一度搞“顶格量刑”,就是可杀可不杀,一般都杀。现在明确地提出要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死刑数肯定会逐步下降。

譬如,三个人参加打架,拿着同样的匕首捅人致死,三人都是真凶,但致命一刀究竟是谁捅的?如果能认定,此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如果不能认定主要杀人犯,这三人可能都要按死缓或无期徒刑来量刑,就是说一个也不杀。

记者:在你看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能否达到避免冤假错案的目的?

陈光中:最高法院的标准比以前更为严格,但最高法院并不承担死缓以下错判的压力,最高法院将矛盾交给了下级法院,下级法院面临着被害人的压力、群众的压力……这些压力之下不能排除死缓、无期徒刑等一些“留有余地”的错判发生。

记者:很多人关心,对死刑复核案件是开庭审还是书面审,你的看法怎样?

陈光中:按照现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核准是封闭式的书面审查,而不是开庭审查。不仅检察机关不能介入,辩护律师也不能介入,完全是法院的带有行政性质的审查。

我个人主张今后的死刑复核程序要适度诉讼化,死刑程序的适度开放更符合死刑程序的正当化,更符合对被告的保障,也更符合诉讼结构的理性化。被告人聘请律师或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介入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死刑复核程序是被告人的最后一道“关口”,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介入死刑复核是保障程序公正的最低底线,否则面临死刑的被告人在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就不充分。

此外,死刑复核开庭不开庭?现在死刑案件的程序审理有两种结果,对死刑案件核准或发回,并无对死刑案件改判之说。实践中往往有一种情况,比如,对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有分歧,最高法院庭审查后,可以直接果断地以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宣告无罪,但现在却全部发回给二审法院,这就将改判或事实不清、需重新审查等难题全部推到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只起到“把关”作用。这样是不是合适?我认为,凡是发现疑难问题最高法院全都打回去,这是值得质疑的问题。

记者:在你看来,最高法院如何保障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效果?

陈光中:从未来的发展来说,我赞成对少数案件可以采取听审程序,听审跟开庭有区别,后者是公开审判,前者是不公开的内部审查证据,听取意见,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成员直接下到当地,在当地开听审庭,直接传那些有争议的关键证人、鉴定人,律师和公诉人被害人也出庭,直接对证据进行当庭审查,直接听控辩双方的意见,这样就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果断做出决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譬如对有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就可以直接宣告无罪。

最高法院宣告无罪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最高法院现在不想行使这个权力。因为要行使这个权力,你就要下去核实证据。有的案件经过书面审查就发现存在疑点,不能排除矛盾,这些案件是否一律发回下级法院。

记者:有说法认为,最高法院如果对死刑复核案件都开庭是不切实际的。

陈光中:我赞成一般情况下不开庭,但人命关天,最高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在个别情况下听审。假设最高法院中一个死刑合议庭一年要审查死刑复核20个案件,如果其中听审了5%,一年死刑合议庭就下去听审一次,这并非做不到。这有利于做到“有罪就判,无罪放人”。-Www.GongWu.Com.Cn 2007-1-19 1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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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不能代表法律,法律的制定有科学性,只有依靠对法律的科学宣传才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撰稿/贺莉丹(记者)

有“中国死刑辩护专家之称”的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云龙曾为18个死刑犯辩护,其中有14人得以“死里逃生”。

1992年,一个26岁的年轻人因盗窃3万元的“红塔山”香烟,被一审判处死刑。按照当时《刑法》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达到了3万元以上,可以适用死刑。李云龙出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受害者也为年轻人求情,但仍然无力回天。

经过长时间研究,1996年6月李云龙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发表了的题为“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比较研究”的论文,认为不宜再将盗窃3万元作为死刑起点线。文章在学术界引发争鸣,后来,他们提出了盗窃普通财物不宜判死刑的建议,被立法部门的采纳,并正式写入《刑法》,从此取消盗窃普通财物犯罪的死刑,只有盗窃金融财产和国家文物等,才能被判处死刑。近日,李云龙教授在沪接受了《新民周刊》专访。

记者:对肖扬所说的“让每一起死刑都经得到起死刑检验”,你如何看待?

李云龙:很多国家对判处死刑的被告都保留上诉权,对死刑实行三审制。在我们国家,一审经中级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可以通过二审上诉到省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死刑核准应该由最高法院行使,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了省级法院。实际上,我们的两审终审制有时会变成一审终审制,比如说,省高院本身就指定中级法院对这个案子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上诉也无济于事。死刑之事,人命关天,理应慎重。

记者:在你看来,死刑是不是抑制犯罪的有效手段?

李云龙:毛泽东讲过,杀头不像割韭菜。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只有13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我们国家死刑发展严重是在80年代的“严打”之后,1997年的新《刑法》中,有414个罪名,其中有73个死刑罪名,经济犯罪适用的罪名有28个,占了近三分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从第二次 世界大战以后,基本都往轻刑法方向发展,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是一种趋势,对经济犯罪更是很少判处死刑。

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能制止犯罪,当天判处死刑,当天就有杀人犯杀人,犯罪受到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各方面因素影响。贝卡利亚认为,“体现着公共意志,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的法律,自己却同样搞谋杀,它为了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贝卡利亚这一学说影响深远。

记者:你认为我们在立法上是否要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的人就认为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是为贪官污吏开脱罪责,在包庇纵容贪污犯罪。

李云龙:我认为,对严重的杀人、杀死多人的案件应该判处死刑,但应限制当前对经济犯罪的死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经济犯罪都不判处死刑。现在世界上有86个国家对包括经济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都废除死刑,有30个国家保留死刑但不判处死刑。一些国家对经济犯罪是用判处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代替死刑。

我认为,当前在刑法的罪名上要减少死刑罪名,对盗窃罪或抢劫罪,只要没有造成人身死亡的,都应该不判处死刑,有些经济犯罪更不应该判处死刑。我也不赞成对受贿案件判处死刑,应该给受贿犯罪人一个改造的机会。贪污罪是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我认为对贪污数额很严重的案件才应该判死刑。

国际刑法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如果我国贪污罪适用死刑,我们就不能引渡出逃到其他国家的贪污犯,也不能追回流失到国外的资产。余振东是第一个国外引渡的案例,只判处了他12年有期徒刑,因为我们承诺不判他死刑,才能将他引渡回国。

记者:2002年的一份调查显示,88%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这是否说明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民意基础?

李云龙:民意不能代表法律,法律的制定有科学性,只有依靠对法律的科学宣传才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