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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龙:“中国废除死刑条件尚不成熟”

类别:公司新闻日期:2008-04-21

“死刑辩护专家”李云龙就联大通过全球暂缓死刑议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长称

“中国废除死刑条件尚不成熟”

出自:新法制报(2007-12-21)

联大通过全球暂缓死刑议案 中方表示遗憾 记者专访我国“死刑辩护专家”

文、图/本报记者刘刚

核心提示:
中新网12月19日报道,联合国大会18日通过全球暂缓死刑议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对联大三委投票通过“暂停适用死刑”决议表示遗憾,对该决议的效力表示严重质疑。12月20日,国内死刑问题知名学者李云龙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认为,尽管“死刑不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限制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但目前“中国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

人物名片:李云龙,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我国研究死刑问题知名学者、一级律师、中国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李云龙长期从事刑事及民事法学研究工作,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共同撰写出版《死刑制度比较研究》、《死刑论》、《经济犯罪与死刑适用》、《死刑专论》等学术著作。李云龙曾为20名死刑犯辩护,其中18人得以“死里逃生”。曾轰动一时的江西“新大地”总经理涂景新涉嫌贪污公款案一审被判死缓,李云龙接手二审辩护,涂无罪释放。李云龙亦有“中国死刑辩护专家”之称。

“限制、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



新法制报:据媒体报道,联合国大会日前通过全球暂缓死刑议案,在各国代表中,有10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您作为国内研究死刑问题的专家,对此有何评价?

李云龙(以下简称“李”):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便成为刑法界及全世界范围内的一种趋势。这种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18世纪初,刑法学家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就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能制止犯罪,当天判处死刑,当天就有杀人犯杀人,犯罪受到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各方面因素影响。贝卡利亚认为,“体现着公共意志,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的法律,自己却同样搞谋杀,它为了阻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这一观点甫一提出,便在当时的西欧引起了重视。我记得,意大利后来成为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在西欧,废除死刑现在已是一种趋势。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成为一种趋势。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为废除死刑作了明显规定。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和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进一步废除死刑提供了理论支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其所有缔约国现阶段必须一律废除死刑,但明确限制死刑适用范围。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只是没有经过全国人大通过。
根据195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28个国家废除死刑。这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瑞士、英国、俄罗斯等86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即通过宪法或法律宣告废除死刑,或者在所有刑法中没有死刑;新西兰、墨西哥、阿根廷、印度、芬兰等等12个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而对叛国罪或军事罪仍保留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24个。像日本、肯尼亚十年都没有执行死刑。
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64个,像朝鲜、古巴、伊拉克、越南、中国、泰国、伊朗、巴林、菲律宾、苏丹等。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区已废除死刑。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国家还不多,但现在已发展到这么多国家,足见限制或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趋势。


“死刑不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

新法制报:很多国家对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表示质疑,新加坡代表就指出,“死刑意味着司法公正,不是一个人权问题”。投反对票的叙利亚等国,则质疑欧盟是否有借死刑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企图。对此,你怎么看?
李:这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很多认为死刑具有“杀一儆百”的巨大威慑力,对罪犯本人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也是重罪犯人应得报应。据此,反对废除死刑者认为,废除死刑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但这一观点不值一提。为什么?
很多人把死刑看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这种观点不正确,比如,今天新建县枪毙人,但今天还是有杀人犯存在,今天处决一个经济罪犯,但贪污受贿依然存在。我认为,死刑不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尤其是治理经济类犯罪和暴力犯罪。有些暴力犯罪要把对方杀死的信念是很坚定的,比如,河南省一个杀人犯,连续杀死了72个人,他知道会被判处死刑,但他认为杀一个人是死,杀两个人也是死,“杀得越多越划得来”,所以,对这样的人死刑没有任何效力。
上世纪80年代,福建省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人因盗窃6只总价超过3万元的狮子狗被判处死刑,我就说这岂不是人命还不如狗命?1997年新《刑法》出台,就采纳了我们“盗窃普通财物不宜判处死刑”的建议,如今盗窃3万元不能判处死刑。现在废除了普通盗窃罪死刑,但盗窃犯罪并未增长。
20 世纪50年代枪毙刘山青等人,用死刑威慑手段,惩治了罪犯,效果很好,如果运用这一方式,再杀掉几个“刘青山”来治理现代的经济犯罪,这虽然会在社会上起到一些好的作用,但并不能根本上遏制贪污受贿犯罪。例如,原首都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因贪污受贿共计100余万元于1991年被判死刑。他死后不到两个月,首钢又有心动领导受贿。
这些都说明死刑并非一定给人威慑。

“中国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

  新法制报:对于上述议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表示遗憾,对该决议的效力表示严重质疑。你认为,我国反对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
李:我也认为,中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中国目前不能废除死刑,尤其是不能废除对暴力犯罪的死刑,但我赞成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中国目前的暴力犯罪比率还比较高,比如陕西的邱兴华案、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案、以及最近发生的一些重大杀人案的社会影响都非常恶劣。再者,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还很多。
另外,我国《刑法》有罪名414个,其中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有68个,这里面有1/4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比如贪污、受贿、走私、贩卖毒品、金融诈骗等罪。适用死刑的罪名很多,如果和国际接轨,有很对条件还不成熟。
最后,传统文化中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新法制报:为什么你认为应该先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李:首先,国际刑法规定,死刑犯不引渡。如果我国贪污罪适用死刑,我们就不能引渡出逃到其他国家的贪污犯,也不能追回流失到国外的资产。余振东是第一个国外引渡的案例,只判处了他12年有期徒刑,因为我们承诺不判他死刑,才能将他引渡回国。赖昌星案中,加拿大坚持“死刑犯不引渡”就是引渡难点之一。
现阶段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达,国家富强,中国已发展起来,刑法改革步伐应跟上经济发展的国家步伐。
目前我国当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限制死刑适用,符合我们党的政策,尤其是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应从严掌握。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是用来惩治危害国家安全、抢劫、杀人犯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极少。经济犯罪可采取赔偿、退赃等方式来挽回经济损失。

新法制报:但有学者就认为,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是为贪官污吏开脱罪责,在包庇纵容贪污犯罪。
 李:我不赞成对受贿案件判处死刑,应该给受贿犯罪人一个改造的机会。贪污罪是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我认为对贪污数额很严重的案件才应该判死刑。

“废除死刑应先限后弃”

新法制报:有学者提出,中国废除死刑应当分三步走,先废除盗窃罪和文物走私罪、金融诈骗罪等“纯粹非暴力犯罪”死刑,而对武装走私或走私武器、贪污救灾款、受贿后放任谋财害命这样的间接伤人性命的犯罪暂时保留死刑,最后废除一切死刑。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李:这是限制适用死刑的一种观念。我持赞成态度。目前,中国适用死刑频率较高的罪名主要在抢劫、故意杀人、贪污受贿和贩毒能。现在全国人大应该对刑法414个罪名进行研究,对适用死刑较多的罪名提高适用死刑的标准,标准提高后可用无期徒刑代替死刑。这样死刑的适用频率就会少了。
我认为,应该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再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死刑,即“先限后弃”。

新法制报:我国在废除死刑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已经做了哪些工作?
李:首先应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媒体理论上应该加大科学限制废除死刑的宣传力度,应该让大众认识到限制废除死刑的大势所趋,废除死刑关系人权保护问题以及正确使用刑法问题。我国在程序上、立法上对废除死刑已做了很多努力,比如从今年开始实施的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力争少杀、慎杀。
但我个人认为,限制废除死刑关键还是在于对适用死刑罪名的删减,现在适用死刑的68个罪名删减到12个适用死刑罪名,也就是恢复到1979年《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文。死刑适用应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致人死亡罪、强奸致人死亡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新法制报:你主张废除死刑,那你认为,中国最终是否会彻底废除死刑?如果会,大概会是什么时候?
李:在现阶段,废除死刑是不具备条件的,但限制适用死刑还是有可操作性的。至于何时废除死刑,这个现在不好说。


新闻背景:
中新网12月19日报道,联合国大会18日通过全球暂缓死刑议案。

据报道,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在各国代表中,有10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

11月15日,联大负责社会和人道主义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以99票赞成、52票反对、3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决议,呼吁暂停适用死刑,并希望将来彻底废除死刑。以欧盟为首的近90个共同提案国投了赞成票。根据程序,该决议还需提交到联大经通过才能成为联合国的正式决议。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对联大三委投票通过“暂停适用死刑”的L.29号决议表示遗憾,对该决议的效力表示严重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