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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访“死刑专家”李云龙

类别:公司新闻日期:2008-05-05


章出处: 《中国律师》-2002年12期

    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的“枪下留人”案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一个律师为一名死刑犯所付出的大量心血和其间多个惊险精彩的情节给人们以刻骨铭心的印象。但,“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此案罪犯董伟最终伏法。
    
    由此而衍生的讨论与思考却并未尘埃落定,它们超越案件本身,步入了针对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和死刑在中国适用的深度。
    
    在与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著名的死刑辩护专家李云龙谈及这个案件时,他说——在我所辩护过的死刑案件中这些早已司空见惯。
    
    他先后办理的18件死刑案件中,最终有14人死里逃生,有的改判为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有的已经重返社会。
    
    

三万元与一条人命

    1992年,一件3万元的盗窃案改变了李云龙的一生。
    
    是年,江西南丰县的一个年轻人,因盗窃了3万元的香烟而被一审判处死刑。犯人的家属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当时在死刑研究领域小有名气的李云龙,请他出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但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达到了一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法庭的证据确凿,被告也供认不讳,李云龙回天无术,最终没有挽回这个年轻人的生命。
    
    受害单位也曾找过李云龙做工作,说只要被告赔偿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不想让罪犯被判死刑,但法并非人情和儿戏。
    
    临刑那天,犯人家属打电话给李云龙,说年轻的犯人在刑场上一直喊冤,因为他没有伤及人命,只是偷了3万元而已。“以个人盗窃3万元作为死刑的起点线,并不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我记得那时候,某省有这样的案例,某人因盗窃6只狮子狗被判死刑。因为在当时,一只名贵狮子狗的价格就超过了5000元,此人一共偷了6只狮子狗,总价值超过了3万元。这岂不是人命不如狗命?”李云龙如是说。
    
    这件“失败”的辩护给李云龙以深刻的触动,从此,对于盗窃罪犯能不能适用死刑,成了李云龙很长一段时间的研究课题。1996年6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法学研究》发表了李云龙等人撰写的一篇论文,题目为:《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比较研究》,这篇文章在学界内外引发了一场讨论“地震”,其后,他们关于我国刑法对盗窃普通财物不宜判死刑的建议,得到了立法者的采纳,并正式写进了1996年出台的新《刑法》第264条之中。如今的《刑法》中,盗窃3万元不能判处死刑。
    
    辩护上的“失败”令李云龙获得了更大意义上的成功,因为单一的辩护也许只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但把因此而获得的研究成果融入到立法建议中,一旦被采纳,就可以挽救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这是李云龙在以律师身份作死刑辩护工作的同时,一直无法放弃死刑领域法学研究的主要目的。
    
    在李云龙身上,法学专家与律师这双重身份融合得异常默契。他觉得,作为律师在不断代理死刑辩护工作的过程中,不但可以获得理论付诸实践的种种经验,还可以在其中发现可供日后研究的课题;而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为死刑犯辩护的律师非常需要深刻的理论功底,这一点上李云龙的学者身份又给他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从1992年至今,李云龙与他人合作,一共出版了4部有关死刑的专著。其中他与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共同撰写的《死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是中国最早的研究死刑的法学著作,《法制日报》曾对其进行大篇幅的报道。该书版本流传到日本,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明治学院石川武彦博士、札幌学院法学部部长凌木敬夫等学者将其翻译成日文出版;而台湾一知名出版商立即赶往江西,约请李云龙撰写《死刑论》。1995年一月,该书在台湾出版,广泛发行于亚太国家和地区。
    
    学界中的成就与律师身份总是相辅相成的。李云龙的爱人介绍说,家里每天都有人来,少则三四人,多则几十人。据说,李云龙每月的手机费都至少在3000元以上。多数找到他的犯人家属都是看过李云龙的死刑专著后,慕名而来。
    
    而对于李云龙来说,当年那历历在目的3万元与一条人命、那位年轻罪犯在刑场上的哭喊一直是他走上死刑辩护与研究这条漫漫长路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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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命与法律的尊严

    80年代的李云龙曾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过法官,他和同事们审查过不少冤假错案,那时的法制还不完善,“文革”所遗留下来的言论定罪的案子比较多,每当平反一个这样的案子,他心里就会感到非常惬意。
    
    也许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一段经历,为冤者伸冤、为错案翻案成了李云龙在从事律师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他知道,法律虽然总是强调以事实为准绳,可它毕竟是在人的掌握之中,所以很难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而依法治国的时代,正是律师的作用得以彰显的时代。
    
    江西省新建县公安局副局长罗来京和李云龙是患难之交,他们之间的友情是在法庭上结下的。
    
    罗来京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曾先后担任过预审员、预审科长、政保科长、公安局副局长等职,多次受到省、市公安部门的表彰,被评为全省“最佳预审员”,荣立过公安部三等功一次。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场不白之冤突然降临在他身上。
    
    1992年4月,新建县生米镇铁路村农民涂桃竹之子涂小林因犯抢劫罪,被该县公安局逮捕。
    
    涂桃竹经过四处打听,得知其子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便想将儿子户口簿上的年龄由19岁改为15岁,以企图达到重罪轻判的目的。
    
    涂桃竹先在村委会开好假出生证明,并将此证明交给了当地派出所所长,随后找到了时任预审科长的罗来京,请他帮忙。罗来京写了一张便条给当地派出所,要求妥善处理。可派出所的个别人擅自作主,满足了涂桃竹的要求。
    
    罗来京由此受到了牵连。1994年10月1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罗来京有期徒刑5年,罗来京不服判决,1995年7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己的大好前程断送了也就算了,可不白之冤压在身上重若千钧。罗来京找到李云龙担任辩护律师。
    
    李云龙光取证就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他出庭辩护时指出,1992年5月15日新建县公安局向新建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书,预审认定涂小林是19岁。同年5月22日,新建县检察院刑事一科也是认定19岁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新建县公安局以19岁认定结案,同时又以19岁认定向新建县检察院起诉。四个法律文书都是认定涂小林实际年龄19岁,而不是15岁。新建县公安局的结案报告书和起诉意见书又都是罗来京亲笔签字,证实罗来京的客观行为没有放纵罪犯。
    
    他进一步指出,罗来京所写要求“妥善处理”的便条,并不是要将罪犯的年龄改小,可以理解为妥善核准一下罪犯的年龄,同时还可作多种理解。罪犯年龄改为15岁,完全是派出所的责任,罗来京没有任何责任。
    
    终审判决时,令罗来京不敢相信的是自己被无罪释放了,从被判有期徒刑5年到无罪,他经历了多少不眠之夜。
    
    他不由地重新审视起眼前的这位辩护律师:长相敦厚,穿着朴素,甚至为人辩护时还夹杂者重重的家乡口音,可在他听来已变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亲切。后来,他们成了好朋友,罗来京也恢复了工作,升任南昌市新建县公安局副局长。
    
    在李云龙的心目中,没有什么比生命和法律更为重要,更值得人去尊重。任何生命的个体都不能去随意践踏和亵渎法律,而任何法律也不能侵犯每个生命的正当权益。就是在这样的理解中,他把一次次成功的辩护演绎成了对生命与法律尊严的最高礼赞。
    
    1997年6月2日,南昌市新建县厚田乡木埠自然村的夏良贵借宿于同村夏慧家新盖的楼房里,他与夏慧的兄弟同住一室。次日凌晨1点,夏良贵趁夏氏兄弟熟睡之机,窜至夏慧所睡室内,强暴了夏慧,并将其扼死。
    
    1998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夏良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几乎绝望的夏良贵的父亲一手提着一篮鸡蛋,一手拿着判决书,找到了李云龙,一进门就向他跪下,请求李云龙救救他儿子。
    
    李云龙接受这个案子后,发现公诉人在出示夏良贵的家谱年龄、学生登记簿的年龄为19岁。用家谱、学生登记簿提供的年龄来定法定年龄,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唯一符合事实的年龄是派出所户口底页所登记的年龄。家谱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可以随时修改,不能作为法定年龄证明。学生登记的年龄是随人而报,没有真实性。经过多方调查,证实了夏良贵的出生年龄为1979年8月20日,夏良贵实施犯罪行为时,离18周岁还差78天。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立法是考虑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未成熟,控制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比成年人更易改造,因而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1998年11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夏良贵的出生日期证据不足,上诉人夏良贵犯罪时未成年,不适用死刑,改判无期徒刑。
    
    为了辩护这个案子,李云龙进行了大量取证,甚至春节也没在家里过,当他看到夏良贵家里生活非常困难时,没收一分钱的律师费。
    
    李云龙从事律师工作18年,一共接受代理300件刑事、民事案件。这些,仅仅是他所代理案件中很小的一部分,他的辩护之路还在默默地延伸着。
    
    
刑事辩护是我的无悔选择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律师的经历同样有限。要真正做好一个律师,要选择一个专长,选择学科。我既然选择了研究死刑,研究刑事法学,把律师的位置定位于刑事法学,那么我就会在这个定位的基础上收集刑事法有关论著、收集刑事辩护案例,进行深入研究、把刑事辩护放在自己主要的位置,把它做好做深。”李云龙坚定地说。
    
    李云龙曾被誉为可以“把死人说活”的人,事实上,他的秘诀就是:熟知法律、充分取证、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注重辩护艺术。
    
    李云龙从事律师多年,有一个非常深刻的体会,除了要让法律中对各种罪行的量刑标准了然于胸外,刑事案件辩护还要十分注重取证。一个证据的出现,能使失败的刑事案件转败为胜,使嫌疑人能洗脱嫌疑。他先后为多个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过,其中最终无罪释放12人,免予刑事责任5人,减轻处罚6人,这些案件最终的取胜,证据在这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李云龙认为律师取证工作要细心,这一点他在代理夏良贵案的过程中已表现得非常充分。
    
    同时,李云龙非常注重辩护词、代理词的写作。多年来,他对自己的要求是,在制作辩护词、代理词过程中,要认真阅卷掌握案情,要收集好资料,每一篇辩护词的观点要做到充分运用司法解释,他认为这样的辩护词才能做到有理有据,才能供法院审判采用。
    
    李云龙选择了刑事辩护,在很多律师都在慨叹刑事辩护越走越窄的今天,尤其是他还以为死刑犯辩护作为自己律师专业的定位,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佩服的抉择。现在的李云龙立足于刑事辩护的基础之上,名声与能力带动了其他律师工作领域的发展。他除了研究刑法领域外,还比较注重研究行政法学、合同法学的研究,也先后到广州、湖南、安徽等地代理行政诉讼案、房地产案、合同纠纷案,胜诉率也非常高。
    
    因为中国的刑法死刑罪名多,尤其从1982年严打后,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有73个罪名可判处死刑,占罪名的17.7%,是一本重刑法典,而因为法律制度的存在现实缺陷、传统思维的限制令其他司法部门在律师调查取证等工作中设置认为障碍等等客观因素,越来越多的律师离开了刑事辩护领域,有的还甚至为之遭受牢狱之灾。如果不改变这些问题,到时候还会有谁来给死刑犯辩护,保护他们的权利?
    
    李云龙也为目前中国的刑事辩护现状感到深深的忧虑。18年来他坚持做着这样的学者型、专业型律师,虽一路无怨无悔,但一个人的呐喊始终是寂寞的,他需要有更多的同路人。
    
    当问及李云龙现在和以后将最愿意接手代理哪个类型的案件时,他不假思索脱口而出:“死刑案!”。随后,便是他爽朗的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