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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赣台法学论坛文集

类别:江西省犯罪学会动态日期:2013-08-20


*李云龙

  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1993年11月14日在南昌成立,已走过20个春秋。从法人年龄来讲,她已从少年步入青年时代,我为她步入青年时代表示热烈祝贺!今年是她20周年,为她20周岁表示大庆的祝贺!祝贺她茁壮成长,学会理论研究更上一层楼!

  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注重理论研究,每年召开一次学术研讨会,理事成员认真撰写论文,学会每年将论文汇集成册,并进行论文评奖。学会这种年会制度,培训了一批很有造诣的理论骨干,这对学会发展和成长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学会成立20年来,注重组织学会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从1995年起学会先后组织参加在北京举办的第十四届亚太法律大会、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1997年第一次组团22人至菲律宾参加第十五届亚太法律大会,组织参加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等多次国际学术大会。

  学会十分注重境内外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1996年9月,学会第一次组织学会成员,出国出境开展学术活动。

  1996年9月,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司长黄继儿邀请,学会李云龙、崔可夫、肖冬根第一次到香港、泰国访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参加法学座谈。9月10日到泰国隆功拉大学访问,受到泰国隆功拉大学法学院领导欢迎、接待。

  1997年9月初,学会组团22人到马尼拉参加第十五次亚太法律大会,并受到菲律宾总统接见,受到亚太法律大会会长叶天养的接见。在亚太法律论坛上,李云龙、胡淑珠等人在大会发言,扩大了学会的影响。这是省级学会破天荒出访,其他兄弟省没有派代表团。

  2003年10月,学会李云龙、熊继前等6人访问巴黎上诉法院。

  2005年9月,学会肖冬根、熊扶梓等人访问法国。

  2005年11月,学会程小白、雷虹、朱璀琳访问美国、加拿大。

  2006年11月,学会李云龙、崔可夫、吴志坚、阎循店、吴海丽、张平、邓修作前往美国司法部青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进行访问。

  2008年11月,学会张传发、陈坚、凌云、邓兴国、鄢清员等访问美国。

  2008年11月,学会李云龙、余升淮、赖永芳、王晓媛、胡应良、蓝业福、屈远疆前往西班牙、英国法律协会访问。

  学会十分注重与台湾地区法学界学术交流。

  2001年,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李云龙教授与时任台湾地区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理事长的李永然先生开始交往。

  2002年1月23日,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李云龙、肖冬根、胡彪斌等9人首次访问台湾地区,受到了李永然理事长热情接待。

  2007年6月,学会邓文定、杜盛荣、丁耀芬前往台湾地区访问。

  2002年9月,台湾地区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理事长李永然、许文彬先生第一次到江西来访,受到了江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舒晓琴热情接待。

  从2010年开始两个学会交往频繁。

  2010年6月16日—24日,学会崔可夫、赖永芳、高新平、吴晓春等14人访问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1年3月22日至27日,学会张传发,曹金、朱璀琳、曾跃刚等8人前往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访问。

  2011年8月1日至7日,学会顾问曾页九、学会:柯军、易志华等6人前往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011年10月20日至26日,学会陈坚、郭玉元、赵重九等13人访问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2年5月21日至27日,学会章凯旋,理事:谌厚有、傅志远等7人访问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学会与台湾地区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在法学交流、学术交往方面进一步得到加强。会长李云龙与时任台湾地区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的名誉理事长李永然、理事长杜启尧商定从2010年开始,双方联合主办赣台法学论坛。2010年在九江联合召开第一届“赣台法学论坛”,名誉理事长李永然、理事长杜启尧以及张熙怀检察官亲临大会参与主持,受到参会人员热烈欢迎。

  第二届“赣台法学论坛”于2011年8月25日至27日江西省抚州市举行,这次论坛由会长李云龙与名誉理事长李永然共同主持。出席会议的有副会长崔可夫、张传发、肖冬根、黄林开(已故)、陈坚、余升淮、郭玉元、阎循店等,理事长杜启尧、检察官张熙怀等人也出席了本次论坛。

  这次是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与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联合举办的第三赣台法学论坛,同时又是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次学术研讨会。本次论坛是江西省规模最大的一次法学论坛,为她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第三届“赣台法学论坛”出题及内容,是会长李云龙与名誉理事长李永然2012年4月17日在福州世纪金源大饭店商定的。

  论坛内容:(1)两岸投资保障研究;(2)刑事诉讼法修正研究;(3)贪污贿赂犯罪与死刑适用研究;(4)增设暴利罪,抑制高房价研究。

  学会自2012年5月17日发出召开第三届“赣台法学论坛”通知,学会理事积极研究论坛内容,撰写了一批文章,论文内容总的来讲质量比较高,文章写得比较好,这次论坛收到论文79篇,字数60多万字。

  (一)两岸投资保障研究

  大陆与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人民有血浓于水的关系。国务院1988年7月3日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4年3月5日通过《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确定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2010年召开的“赣台法学论坛”重点放在保护台商在大陆投资合法权益方面研究,这次论坛转为大陆人民前往台湾地区投资问题研究。台湾地区蔡碧松撰写的《陆资来台湾投资相关规定及现状》,论述了陆资可依有关规定来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设立办事处,尤其对2012年8月9日签订《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进行论述。张加清撰写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背景的律师作为》,论述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两岸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制度化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项。谌厚有撰写的《台商来赣投资法律问题》、刘国根撰写的《两岸经贸往来的司法保障》对台商在赣投资权益保障问题,提出完善地方法规、保护台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建议。

  (二)刑事诉讼修正研究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原《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140多处,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也将成为这次论坛的一个重要内容。

  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任务中。这是一项重要修改,也是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在这次修改中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例如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严禁刑讯逼供、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严格设定等等。将这一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将更有利于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落实。

  2.关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保证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制度。司法改革要求完善证据制度。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证据制度,有利于准确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制度。司法改革要求通过修改刑诉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证明责任、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为解决实践中证人不出庭问题,保证案件公正判决,司法改革要求: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决定》通过明确规定证人出庭范围,规定强制出庭措施,以保证有必要出庭的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完善了我国的出庭作证制度。

  关于强制出庭的例外规定,《决定》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丁国兴撰写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常态化的实现路径》,谈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到第58条,内容为非法证据排除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调查、分析:100个警察中1/3的人员表示愿意出证,有2/3警察不愿出庭作证;律师80%愿意申请警察出庭作证,1/2法官愿意传唤侦查人员。这一事例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度大。钟健生、颜梅生共同撰写的《刑诉讼中远程视频作证的困境与规制》,对远程视频作证有关程序进行探讨,富有新意。

  邹静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微》、王满生的《证明责任与被告人如实陈述》等文章,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论述,还对沉默权进行论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没有采用“保持沉默权”的立法模式。

  (3)关于辩护制度。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辩护制度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次修改,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将我国刑事诉讼可以聘请辩护人的时间由审查起诉推进到侦查阶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保护。二是完善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程序,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衔接的问题。三是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决定》扩大了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4)关于审判程序。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第一,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提高诉讼效率,《决定》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由可能判3年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案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规定限于有期徒刑以下案件,体现了对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适用简易程序的慎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要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

  另外,在起草中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公诉人出庭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公诉人可不出庭。这次修改,规定简易程序公诉人也要出庭。同时检察机关还负有法律监督职责,从履行职责角度,也应当出庭。

  第二,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决定》增加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对复核的裁定,以及复核中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规定。二是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于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如何完善,郭玉元、肖建国共同撰写的《错案的程序规制》,以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为视角,对死刑错案的程序规制和防控进行探讨,建议在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中引入“证人宣誓”程序,誓词应包括:忠于法律和事实真相,如实作证,承担伪证责任等。

  (5)关于执行程序。

  第一,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决定》增加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上述修改,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的程序,为防止罪犯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刑罚专门作出针对性规定,有利于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和严格执行。

  第二,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决定》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一修改,有利于检查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作出前及时提出意见,加强和改善监督工作,从而保障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正确适用。

  (6)增加规定特别程序。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一编“特别程序”,规定了四个专门程序。

  第一,规定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根据。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决定》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起草中,有的部门建议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应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经研究考虑:扩大到三年,起诉的裁量权是否过大,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一个新的程序,还是循序渐进比较妥当;且根据《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经过依法减轻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其犯罪原本所对应的刑罚可能会在七年以上,这么重的犯罪不起诉,也会引发社会争议。

  第二,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决定》对于特定范围的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作了规定。这一程序的设立,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教育犯罪人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也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台湾地区学者李永然撰写的《台湾地区刑事被告之人权保障——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谈起》,论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论述刑事被告人权之保障,论述公约第6条规定。李永然先生是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博士、永然联合律师事务所所长,自己动手撰写论文,给论坛带来高质量的文章,增添论坛新的内容。

  (三)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研究

  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次《刑法修正案(八)》体现立法观念更新,从以前依靠重刑、死刑威慑犯罪转向宽严相济、综合治理犯罪方面来考虑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13个死刑罪名,死刑罪名从68个减少至55个,这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将是一个推动,是人权保障一大进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时,有的提出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遭到立法界、学术界部分人员反对。2010年9月1日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怀植表示:“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对于贪官司该不该杀?对贪污贿赂是否废除死刑?这次论坛特开辟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问题研究。如何从立法上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规定,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探讨的刑法重点问题,这次论坛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死刑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废除死刑的呼声可谓日渐高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人权国际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强调了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为死刑的限制和废除,奠定了法理基础。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惩罚……”“最严重的犯罪,只限于谋杀。”截至2009年4月30日,用法律废除死刑的国家102个,有36个国家不执行死刑,已有138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和不执行死刑,占71%。

  我国《刑法》有罪名414个,死刑罪名55个,适用于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的,这次从立法限制死刑适用进行研讨,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张恒立撰写的《贪污贿赂犯罪与死刑适用研究》,论述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事有四种观点:一是主张全面废止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二是限制死刑逐步过渡废止死刑;三是主张提高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条件;四是废除受贿死刑。

  (四)增设暴利罪,抑制高房价

  这个题目,对我国《刑法》增加暴利罪提出立法设想。

  1.增设暴利罪,抑制高房价,并坚决打击哄抬房价行为,建立房地产价格监督管理制度,设立最高销售价格限额。

  2.少数开发商囤积居奇,获取暴利。为买一套房当20年“房奴”,暴利房使债务人陷入艰难境地。

  这个话题是新的,网上、理论刑物上这类文章很少,探讨暴利罪文章几乎没有。开辟这一专栏,没有收集到文章。从我国房地产实际出发,提出一个问题,新的学术观点才能容易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理论先行很重要。我们国家房产调控政策,只调控买房的人,提高按揭比例,控制买房人,没有人注意卖房人唯利暴利思想,房价一直在涨。很想动员学会成员,多撰写研究现实问题方面的文章。

  第三届“赣台法学论坛”,台湾地区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理事长杜启尧、荣誉理事长李永然,张熙怀检察官,吴威志所长,钟从定主任,蔡文斌主持律师,蔡碧松律师,郑植元律师等10人,亲自撰写论文,亲临现场论坛讲演,为论坛增添了新的内容。

  学会培养造就了一批学者型领导,如郭玉元、鄢清员、于少晗、盛明阳、黄淑彬、雷虹、朱璀琳、唐江伟、朱新平、曾春、张恒立、余声汉、张萍、沈瑞星、周明文、邹静、颜三忠等,也培养了一批理论骨干,如肖建国、王满生、王义树、余行飞、敖建平、程美华、龚小辉、曹小金等,每次年会他们都积极撰写文章。

  我要衷心感谢本次论坛协办单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江西警察学院,他们对本次论坛顺利进行给予了大力支持。这次文集出版得到法律出版社支持帮助,在此深表谢意。

  序言就是序曲,我带头唱了这个序曲。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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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云龙,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刑法学、犯罪学教授,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